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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

2020-09-12
案例正文

中州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

中州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 禹奎

摘要

本案例主要分析讨论税务稽查的思路和方法。通过掌握的中州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信息、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信息以及接受稽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分析应如何组织开展税务稽查;讨论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有关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形成结论的方法和程序。

关键词:税务稽查方法程序

引言

2014812日上午9时,某市(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响起,税务干部小王接起电话,对方开口就说,要举报本市的中州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小王询问是否可以对通话进行录音时,举报人不同意。小王就对通话内容予以记录。

小王:请问您能否告知我们您的姓名、工作单位?

举报人:我现在自己经营了一个超市。我的姓名就不说了吧。2007年开始我在中州啤酒公司干过两年销售,那期间我们销售经理曾经告诉过我,我们公司有的啤酒卖出去但财务上不记账,这样可以少缴税。

小王:您能说得更具体点吗?具体是怎么做的呢?

举报人:那我也不清楚,但是那经理说每年最少能少缴10来万的税呢,这肯定是真的。

小王:那请问您说的销售经理能帮我们提供相关信息吗?

举报人:他好像也不在这个公司了,而且我不能说人家的名字。

小王:那您还能提供一些证据或者具体线索吗?

举报人:别的我也不清楚,你们去查他们吧,肯定有问题。再见。

电话挂断了。

1.案源信息

1.1 企业基本信息

市稽查局综合选案科根据此举报信息,调取该企业相关信息如下:

河南中州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州啤酒公司)始建于2002年,于20031月正式投产。该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中州市解放路80号,企业注册资本5171.82万元。该企业主要经营各种啤酒的生产、销售,内设酿造、灌装、锅炉、制冷生产车间及行政部、财务部、销售部等部门。该公司2003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为41010226149221652004年该公司独立投资组建了丰源超市,该超市为独立法人。

该企业从200711日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目前采用用友软件记账,版本为财务通8.5。该企业主要应纳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增值税、消费税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20092013年度所属纳税情况均已实施过税务稽查,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1.2案源确定

从上述情况看,该举报信息似乎并不具备调查价值。但选案科发现2013年度有一项对该企业的纳税评估记录。当时市局评估部门发现,公司2013年企业采购啤酒主料麦芽1.3万吨,全部用于生产啤酒,当年各类啤酒产量为7.9万吨,低于每吨麦芽可生产啤酒78吨的行业平均水平。约谈记录显示,中州啤酒公司称啤酒生产工艺各不相同,每吨麦芽的啤酒产量也有差异,而该公司的投入产出比低于平均水平。税务机关在对2013年度企业纳税情况实施稽查时,调取企业账簿资料进行案头审查,未发现异常。

结合举报信息,综合选案科专门与其他地市税务部门沟通了解其他啤酒生产企业的投入产出情况,发现中州啤酒公司投入产出比低于省内其他企业。鉴于2009年度以来的纳税情况已实施过税务稽查,报经市稽查局局长批准,决定对该企业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稽查时间拟定为2014820日至2014920日。由市稽查局稽查一科负责实施检查。

2.稽查实施

稽查一科接到综合选案科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成立4人检查组,由科长带队,开始实施稽查。检查组经过分析,决定先调取2008年度账簿凭证,从查账入手寻找线索、展开检查。

2.1案头检查

2014820日,向中州啤酒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取得了中州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见所附纸质资料,共三册),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检查组开始对账簿凭证实施检查,并将发现问题形成《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2.2调查取证

案头账簿凭证检查后,检查组决定进一步调查取证,排查企业有无隐匿收入的行为。稽查一科科长召集全科人员开会研究,又补充3名干部加入检查组,并将原检查组分成123三个小组,每组2人,三个小组各司其职、同时行动。1组负责到企业销售部门调查取证,可延伸到生产车间;2组负责到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库房调查取证,可延伸到厂区门卫;3组负责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包括企业的客户、供应商、银行等部门。科长作为检查组长,综合协调,并负责与企业财务部门沟通。12小组由企业财务部派人带领到各个部门调查,但工作计划和安排不提前告知财务部。第3小组自行到该企业以外的相关单位进行调查。

1)经实地调查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在例行的碰头会上,各小组分别汇报了调查结果。具体内容如下:

1小组:

中州啤酒公司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负责人均表示,2008年度原始销售和生产汇总数据无法获得。经了解,销售业务数据由销售经理掌握,目前有输入电脑的销售台账和销售业务往来登记簿,该登记簿登记中州啤酒公司与各啤酒零售商和酒店的供货与结算记录,以送货单为凭据。但2009年之前台账和登记簿均为手工记录,2008年度在任的销售经理已经离职,相关资料已经封存,该销售经理称他无权提供。

另据了解,按该企业工艺水平,每生产1吨啤酒大约产生0.20.25吨的啤酒糟。生产部门负责人称,啤酒糟好像是卖掉了,但具体情况不清楚。经询问车间工人,有个工人说他有一个表哥在XX生猪养殖场工作,说他们常从中州啤酒公司买啤酒糟。

2小组:

原材料库房、产成品库房收发存记录相对全面。

进出厂区的货车都有采购和销售部门签发的出入单。该单据上有所拉货物的品名和数量,但门卫称出入单上的品名没问题、但具体数量与实际数量不一定相符,可能是采购和销售部门填写的比较随意。

3小组:

2007年起,该公司向市内中小零售门店销售啤酒多为现金结算,或要求对方将啤酒款项汇入该公司销售人员提供的某银行卡号;经询问,已采集到3张本市工商银行借记卡。

若干未建账核算的小零售门店称并未向啤酒公司索取过发票,而是按照啤酒公司的送货单作为结算单据。

2)经过分析讨论,组长提出进一步调查的要求,继续深入调查。

1小组进一步与销售部门负责人沟通,尽量取得2008年度的销售台账和销售业务往来登记簿,以及送货单等原始凭证;向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3张工商银行借记卡的有关情况。

2小组可将原材料库房和产成品库房的收发记录进行整理统计,汇总2008年度主料采购数量和啤酒入库及出库数量。

3小组尽量从购买啤酒的中小零售门店取得采购啤酒的发票、送货单、转账记录等原始凭征;到XX生猪养殖场做相关调查,可进一步了解啤酒糟的价格、购买数量,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小型生猪养殖场。

组长向财务部门了解啤酒糟销售、银行卡事宜,并请示局长拟对中州啤酒公司开户银行和取得到的银行卡进行检查。

3)经进一步调查,取得了相应进展,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小组与销售部门负责人沟通后,对方仍称无法提供2008年度的销售台账和销售业务往来登记簿,但称送货单可以提供,但保管不善,难免有遗失和毁损。

3小组调查人员到XX生猪养殖场调查,对方认可经常从中州啤酒公司购买啤酒糟,有时现金结算,有时将款项汇入某银行卡号,但一般没有索取过发票,2008年的购买情况已经记不清楚了。调查人员通过暗访进一步了解到,本市有多家小型生猪养殖场从该公司购进啤酒糟作为饲料添加,结算方式同上;经询问,已采集到2张本市工商银行借记卡。

组长向该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啤酒糟的销售事宜,财务人员称,本公司生产啤酒产生的啤酒糟数量不多,直接弃置。销售部门负责人的说法一致,声称从未销售过啤酒糟。

从啤酒零售商和啤酒糟购买方询问取得了啤酒款结算和啤酒糟结算的银行卡号,该企业销售经理在接受组长询问时称其均为销售人员个人持有的借记卡,将销售款项汇入该卡中是违规行为,并否认有啤酒糟结算款存在。后经第1小组询问多名相关销售人员,称该卡是公司以个人名义办理、统一由销售经理负责保管、专用于货款结算。而销售经理否认这个说法。

3小组检查人员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到银行查询啤酒公司存款账户以及有关借记卡账户,银行称有为储户保密义务,拒绝提供该公司存款账户余额和往来信息。

4)面对上述情况,检查组分析讨论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确定了排除干扰、收集证据的具体方法,分头行动,最终根据检查过程中制作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形成了《税务稽查报告》,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附录:政策依据

1)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增值税细则第18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增值税细则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细则第12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细则第16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消费税条例第4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消费税细则第6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消费税关于销售额、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略。

2)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3)征管法及税务稽查规程

征管法第54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征管法第5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征管法第57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征管法第58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3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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