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理财飞单事件”案例
华夏银行理财飞单事件[1]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宋玮 马明龙
摘要
本文对于“华夏银行理财飞单事件”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通过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理财市场中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从监管角度而言,缺乏有效的理财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是我国金融消费者得不到保障的制度原因;从商业银行来说,风险内控机制不严密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工作不充分也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危害。针对该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笔者提出在行业内建立一个全面的综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政策建议,从而规范理财市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
0. 引言
我国金融环境处在大变革的时代,理财业务将国内居民财富迅速扩张对金融服务在深度与广度上的外在要求与银行自身进行金融创新以实现战略转型与差异化经营的内在需求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已经融入了本外币衍生产品交易与开发、债券集合交易、直接融资渠道扩展、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资产证券化、动态保本技术、资产配置等概念与机制,成为银行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的集中反映。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日趋火爆,发展势头迅猛,在收益类型、投资标的等方面都有着多元化的趋势,在期限上从7天到5年期不等,从各个方面满足了个人客户的投资需求,为广大低风险偏好的消费者提供了相对安全的投资方式。社会大众投资者当前的投资理念,是根据自身的投资偏好与风险特征,在股票、债券、基金、存款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中选择合适品种,进行合理配置,构造相对稳定的长期投资组合。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因其丰富的结构特征逐渐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按照产品的发行主体分类,理财产品主要可分为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两种类型。银行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体现的是银行信誉。而信托理财产品则是由信托公司为高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客户而设计发行的理财产品,但目前许多信托类产品也采取通过商业银行代理收付的形式向投资者介绍,因此也被称为第三方理财产品。此类产品结构复杂,一般信托类理财产品可以挂钩房地产、矿业、股权类等资产,更涉及到各类抵押、关联责任、担保公司、信誉担保、无限连带责任等等。由于运作流程比银行理财产品相对简单,同时其融资成本的容忍度更高,所以,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同等期限银行理财产品。但信托理财产品体现的是信托公司的信誉,因此风险比银行理财产品显著要高。当投资者在商业银行内选择投资产品时,容易出现将信托理财产品同银行理财产品相混淆的情况,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财纠纷也时常见诸事端,如宋文洲渣打理财巨亏5300万、工行前员工私售理财致客户1200万剩800万、建行代销戴志康证大金牛信托产品浮亏超50%等事件。而这其中最为典型、影响最大的要数2012年11月底爆发的“华夏银行理财飞单风波”。在此案例中,数十名投资者购买了一款包裹着银行外衣的具有私募性质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最终上亿元的资金无法到期兑付,使得众多投资人蒙受了巨额损失,也使得华夏银行的声誉受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一事件也成为了监管部门下决心严肃整治理财产品市场的催化剂。
1.事件经过
2012年11月30日,数十名投资者聚集在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门口,声称该行欺诈客户,导致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巨额亏损。抗议持续数日,以致嘉定支行无法正常营业。随后,以华夏银行总行副行长李翔为代表的有关负责人奔赴支行现场谈判,先后两次与投资者代表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协商,但双方难以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抗议仍未停息,此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并对华夏银行的声誉及理财市场的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
事件起源于2011年下半年,在华夏银行嘉定支行VIP室工作三年的濮婷婷,开始向身边的朋友及熟识的大客户介绍一款收益率丰厚的投资产品。这款名为“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的理财产品由通商国银基金公司发行,门槛为50万元,存续期一年,预期收益率11%-13%。在濮婷婷的热情推介下,几十名投资者购买了这一产品,总规模超过一亿元。但是到了2012年11月26日兑付当日,购买了中鼎项目的投资者方才获知,这款入伙计划不但预期收益无法到期兑付,甚至上亿元的投资都可能血本无归。
几乎在事件发生的同一时刻,华夏银行将濮婷婷辞退。11月27日,濮婷婷和投资者分别前往上海嘉定公安分局报警,随后上海公安经侦总队介入调查,并于11月29日拘留了濮婷婷,此后司法机关对该事件立案侦查,该事件进入法律程序,涉案的通商国银基金公司相关人员也已经被拘留,投资者亦在等待调查结果。对于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下面笔者从华夏银行、消费者、理财经理以及监管层四个角度进行介绍。
1.1华夏银行方面
11月30日中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在官方微博上正面回应此事。针对投资者的维权,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表示:“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入伙计划”并非华夏银行产品,华夏银行亦从未代销过该“入伙计划”,此事系理财经理濮婷婷的个人私售行为,即业内所称的“飞单”,而并非公司行为,目前该理财经理已经被开除。然而这一声明显然无法令投资者满意,也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12月2日晚,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再度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澄清公告。声明中表示,“中鼎系列”产品并非华夏银行发行,也不是华夏银行代理销售。该款产品各当事方中没有华夏银行,华夏银行亦从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在这次事件中,华夏银行前员工濮某牵涉其中,违规私下参与推介该计划,公安部门已经立案。华夏银行将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协助资金追偿。华夏银行理财产品和所代销的第三方产品,均有严格的内部审查、批准和销售流程,目前都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协议书的约定正常运营,到期产品已全部按照协议兑付。同时华夏银行也承认,自身在管理上确有疏忽,会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果一旦查到有违规行为,会严肃处理。待公安部门调查清楚后,华夏银行会和投资者共同面对,拿出合理的处置方案。这一声明仍然不被投资者所接受。
1.2消费者方面
对于银行急于撇清责任的做法,消费者提出质疑:他们在华夏银行嘉定支行的享受的是一站式服务。从大堂经理主动引荐,到理财经理说明,再到柜台汇款,均系在嘉定支行内完成。一些投资者本来是去买华夏银行自己的产品,大堂经理看到其购买金额较大,就说贵宾理财室里面有个收益率更高的产品在销售,并将其引荐到理财经理濮婷婷处。也曾有投资者对该产品抱有疑惑,而濮婷婷则称该款产品具有投资担保函,全额担保,收益可靠,风险较低,并且嘉定支行行长也参与了购买。这才使得这些投资者打消了顾虑,下决心购买这一产品,并在银行的贵宾VIP室里完成了签约、刷卡、汇款等流程。根据一般规定,银行汇款是有限额的。5万元以上就要经理授权,对于几百万元的额度,银行不可能毫不知情。11月26日,华夏银行官网客服人员亦曾承认,中鼎投资理财产品“是我行代销的”。而该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时,投资者却被告知濮婷婷已经离职,该产品与华夏银行无关,这令蒙受损失的产品购买者极度愤慨。
1.3理财经理方面
35岁的濮婷婷当时任华夏银行嘉定支行高级理财经理、个人业务部负责人。她三年前从建行跳槽到华夏银行,并从建行带来不少老客户。早在这款产品销售之前,濮婷婷就曾向嘉定支行负责人告知过该产品,这位负责人不但自己买了这款产品,也推荐了客户购买。11月中旬,当得知产品可能出现问题的消息时,濮婷婷在第一时间向支行行长汇报。11月12日至18日,濮婷婷还同担保公司、项目方和上海分行一位主管风控的副行长一道,去河南实地调研,对即将无法兑付的产品进行了解。
对于华夏银行“违规私下参与推介该入伙计划”的说法及此后的行为,濮婷婷的丈夫许先生认为此事不公:“总行和分行层面不知道,也许在情理之中。但如果不是支行行长同意,员工无论如何不敢私下销售。而且产品销售期长达半年,不是趁行长出差时偷偷卖的,如果这不是支行行为,至少也是集体行为。事发后,华夏银行一直劝说濮婷婷辞职,并表示只要签署一份与银行无关的声明,可以容许其无因辞职,也不将其上报到银监会的黑名单,未来仍有望继续在金融机构谋职。经过商议,濮婷婷及家人决定不辞职。实际上,25日凌晨1点钟,濮婷婷已收到了华夏银行辞退的红头文件,理由是“违反了银行从业人员工作禁令和职业操守,私售投资产品”。
由于这一产品濮婷婷销售了90%的金额,所以这也是华夏银行对其追责的原因。据悉,在聘请律师的同时,濮婷婷已向银监会正式递交了举报。
1.4监管层方面
在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澄清该行嘉定支行前员工涉嫌参与推介一款第三方理财计划后,相关监管部门人士已经在了解具体情况。上海银监局接到“中鼎财富投资入伙计划”无法按时兑付引发群体事件的报告后紧急做出反应。12月3日上午,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带队赴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召开会议,要求该分行纠正问题,并宣布了银监局对该分行的监管措施。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一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规范发展理财业务,充分披露信息,提示风险,避免不当宣传和销售。在华夏等银行曝出违规代销理财产品事件后,部分银监局立即要求银行对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自查。随后,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再次将事件的查处力度升级,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排查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排查的内容涵盖:是否建立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是否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是否对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被代理机构建立退出机制等,并在15日内完成排查工作形成正式汇总报告,银监会随后将进行抽查。
华夏银行“中鼎项目”理财事件是银行业员工私售“飞单”造成纠纷的首个案例,但同样性质的投资产品仍为数众多,此案很可能不是最后一例。这一事件的爆发使得华夏银行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受理财产品负面消息影响,华夏银行股价12月3日收盘大跌4.15%,报8.08元,成交量骤增至6.1亿元,跌幅位居银行股首位,严重跑输大盘,亦拖累银行板块。或许这只是银行业灰色地带的“冰山一角”,而就事件本身而言,不论是银行、理财经理还是投资者,似乎都难以撇清责任。
2.产品分析
下面来了解一下华夏银行员工销售的这款产品的基本情况,该产品名为“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是一款有限合伙型股权基金,其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为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方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通商国银旗下募集四期股权投资基金,总金额约1.4亿元,每期产品均承诺11%-13%的预期收益率,自然人投资人认购金额门槛为50万元。第一期“中鼎财富一号股权投资计划”,2011年11月25日成立。用于投资河南省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通商国银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1000万,同时向有限合伙人募集4000万。第二期“中鼎财富二号股权投资计划”,2011年12月21日成立,投资河南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商国银作为普通合伙认投资500万,向有限合伙人募资2000-2500万。第三期“中鼎迅捷股权投资计划”,2012年1月10日成立,投资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通商国银投资1500万,拟向有限合伙人募集5500万。第四期“中鼎财富通航股权投资计划”,2012年3月2日成立,投向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通商国银投资1000万,拟向有限合伙人募集3500-4000万。目前上述四个项目均面临着到期无法兑付风险,规模共计1.119亿元,经过初步统计,投资人有70余人,加上投资人背后的出资者,可能有上百人受害。
产品的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金5600万元,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等业务。其关联公司在2011年河南担保业危机中深陷泥潭,然后在北京重新注册投资公司,以发售“股权投资计划”来募集资金。最终,通商国银通过在多家银行销售“股权投资计划”,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募资达1亿元以上。这一“入伙计划”事实上是一种“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种基金有别于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认购门槛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向投资人承诺固定回报;同时其也区别于信托产品,即并未经过信托公司的发行平台,少了一层风险把控。为了将此类产品销售出去,产品发行方往往以高额渠道费做激励,将产品卖给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而信誉度较高的商业银行成为销售渠道首选。这些具有私募性质的投资产品如果能够通过银行、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无疑能最大限度地掩盖风险。因此,通商国银旗下的“投资公司”通过银行销售其所谓的有限合伙企业“入伙计划”来达到募集资金目的,有非法集资之嫌。
再来仔细研究一下这款产品的几点细节。管理人通商国银注册地位于北京,销售地为上海嘉定,而资金却投资于河南。以最基本的投资常识看,管理、销售和投向分属三地,这样的产品风险是很大的。不同于银行发售的一般理财产品,投资者手中本产品的凭证仅限于:一份与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入伙协议书、一份由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发的合同履约担保函、一份由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认购确认书。在这些文件上,公章是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既没有加盖华夏银行的印章,也没有理财经理濮婷婷的签字。这意味着华夏银行很难承担全责。而且华夏银行嘉定支行销售的这一投资产品未在总行报备,更未按程序报监管部门审批报备。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华夏银行总行对外一直否认这四款理财产品是该行代销的。然而投资者愿意拿出多年的积蓄购买,自然是出于对华夏银行的充分信赖。此时华夏银行急于撇清关系,损耗的是自身的声誉和公众的信任。在此事件中,华夏银行应当承担了很大一部分责任,一方面是对于员工的失察,另一方面对所辖营业场所管理不严。华夏银行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其他银行警惕。
3.后续余波
由于此后华夏银行一直坚持声称产品既非自己发行亦不是代售,不会对该产品的亏损进行兜底,故事件各方展开了长时间的拉锯式的谈判,经过了近一个月的磋商,终于达成了初步共识。2013年1月9日,华夏银行联同各有关企业召集了说明会,会上明确表示由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全额收购客户购买的“中鼎系列”产品。1月12日、13日两天,在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附近酒店,中发担保聘请的律师同客户分批签订了转让协议,客户经过身份及相关购买凭证确认后,拿回了四期产品的所有本金。
有投资者称,在赔偿协议达成后,华夏银行当场提出,可让他们认购一只年化收益6%的内部理财产品,作为对他们的补偿。事实上,这也是不少银行在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无法向投资者“交待”时的惯用方法。华夏银行表示,有意向购买的投资者当场就可以把钱转过去,希望客户继续把钱放在华夏银行。其中一些投资者表示出了兴趣,但大部分投资者都没有购买。一位投资者称,他不再相信华夏银行,出了事就不承认,如此做法不值得信赖。另一名投资者称准备把钱转到其它银行,这次就当买了一个教训。可见虽然事情得到了解决,但在此次事件中华夏银行的信誉依然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影响。
至此,华夏银行部分员工违规销售产品事件已初步平息,嘉定支行的濮婷婷仍在接受调查。对此多名投资者称,解决方案比预期要快,虽然没有拿到承诺的预期收益,一年多了也没有任何利息,但拿回本金已是万幸。对于起码拿出了50万元、不少甚至投了上百万元的消费者来说,华夏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这个最新进展不说令人满意,至少也是让人安下了心。然而,在自家的地盘违规销售产品,出了事就推给“前员工”或者让第三方来兜底,即使投资者不闹了,银行又该承担多少责任呢?未来消费者该如何来甄别这种“飞单”产品呢?监管层面又应采取何种措施来识别和排查不规范的投资产品给理财市场带来的风险呢?此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密切关注、仔细研究。
[1].本案例由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学院宋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马明龙撰写,作者拥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未经允许,本案例的所有部分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与手段擅自复制或传播。本案例只供课堂讨论之用,并无意暗示或说明某种管理行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