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条款设计
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条款设计[1]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张俊岩1
摘要
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产品,在保险行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不断推出符合人们需要的保险产品才能生存和发展。一个保险产品的条款设计、价格厘定,既要保证公司能赢利,又要有公司内控管理的可行性,更要符合人们的风险保障需要、定价合理、有市场竞争力。保险产品开发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保险监管中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产品开发过程中的两项核心工作,一是设计条款,设计产品说明书、投保须知等相关材料和业务单证,二是产品定价、拟定精算报告。本案例结合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这一背景,主要围绕保险产品条款设计展开分析。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决定了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处理等,是保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销售过程中向客户介绍产品的主要依据之一。在业务实践中,保险条款通常由产品开发部(或者精算部)根据业务需求拟定初稿,再会同业务管理部、法规部等部门修订完成,可能历时数月。对于初次拟定条款的员工而言,在设计条款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内容与客户需求不符、条款前后约定不一致、文字表述不清晰、甚至不符合监管规定等情形。本案例围绕保险条款设计中的相关问题展开,借助养老年金保险的例子,帮助学生了解保险产品开发的流程,掌握设计条款的基本思路、方法,了解在条款开发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条款审查过程中需注意的法律风险,使其能够顺利完成条款设计并符合中国保监会的产品条款费率监管规定。
关键词:寿险费率改革;养老年金保险;条款设计;法律风险;合规审查
0.引言
“中国保监会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了”,2013年8月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保险市场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新政策规定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这意味从1999年6月开始执行的长达14年的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限正式放开,将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和市场,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根据《通知》规定,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同时为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他普通型年金保险,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最高可达4.025%。
1.产品开发研讨
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对整个人身险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通知》发布后,市场上各家人身险公司都在讨论费率政策改革后公司如何应对、如何设计产品责任、开发什么类型的产品,J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也不例外。刚拿到保监会的文件,公司总经理张总就召集公司执行委员会开会,讨论下一步的产品开发问题和销售策略。
张总经理简要介绍了保监会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情况,本次费率政策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介绍完基本情况后,张总请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谈谈对费率政策改革的看法。
公司产品开发部是受政策影响最直接的部门,部门负责人钱总首先分析了市场情况和公司目前的产品结构:“目前市场上各家公司的寿险产品以分红险为主,这也与保监会1999年颁布的要求我国人寿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这一精算规定密切相关。预定利率过低,尤其是在市场处于加息周期过程中,这种限制导致纯保障型的寿险产品的吸引力越来越低,各家公司不得不开发理财型产品来拓展市场。2009年-2011年,我国寿险保费收入中,普通寿险占比仅约为10%,而分红险占比却很高,2010年以来占比超过90%。这一方面是因为与普通寿险产品相比,分红险在受到预定利率2.5%上限所限之外,还具有一定的浮动收益,使得其在低利率时期优势较为突出;另一方面与万能型、投连型产品相比,分红险能够保证本金的安全,收益更为稳健,同时还能为客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人身保障。这显然更符合客户的风险偏好和保障需求。但是随着分红给付高峰的来临,保险公司也面临着现金流压力。因此,在保监会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之后,我们部门内部也进行了讨论,随着预定利率上限的提高,估计寿险产品市场未来将发生结构性变化,固定回报类产品将增加,保障型产品发展将开始受到重视。建议公司将下一步的产品开发和销售的重点放在传统寿险上。另外,《通知》中明确了总精算师对履职行为负终身责任,所以我们在设计产品和定价时会充分考虑监管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业务管理部的韩总接着谈到:“保监会监管改革的初衷是好的,推动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功能,但不能回避的是,目前市场上的产品销售高度依赖渠道,无论费改产品如何让利,如果渠道利益受损,产品就会受到销售渠道的冷落,我们也很难完成公司董事会在年初提出的保费收入正增长的经营目标。特别是目前我们公司的产品以银行渠道业务为主,银行销售费用是公司的首要考虑,这一点在公司制定产品开发和销售总体策略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保监会在《通知》里放开了附加费用率内部比例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佣金比例可以达到附加费用率的上限,这对个险渠道有推动作用,但是公司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个险代理人队伍。建议公司在渠道建设和成本管控方面综合考虑。”
法律合规部的王总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对新政策进行了分析:“行业普遍认为,定价利率的放开,必然带来寿险产品转型发展,寿险行业竞争程度加深。法律合规部将积极配合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工作,从产品定价、精算评估、资产负债匹配、偿付能力等风险管控要素方面努力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另外,从《通知》内容来看,为了配合此次人身险费率改革,保监会也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管理制度采取了配套的改革措施。预定利率高于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需报送保监会审批,并且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达到150%以上。预定利率不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仅需走备案程序即可,而且偿付能力充足率只要达到100%以上。将产品报备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联系在一起,这是我们在开发产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接下来,公司信息技术部的吴总、资金运用部的曹总和财务部的王总分别从新产品的系统开发、上线及准备工作、公司资金运用情况以及财务成本控制等方面介绍了本部门的情况。吴总简要介绍了系统开发的过程以及新产品上线所需要的时间,曹总介绍了市场投资环境以及提高人身险预定利率对公司投资渠道和投资策略的影响。
会议最后,张总经理总结了大家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从应对市场竞争、丰富公司产品结构的思路出发,决定将公司开发的第一款费改产品确定为养老年金产品,一方面充分利用政策所带来的产品的价格优势,另一方面也符合社会公众的养老保障需求和行业大力发展长期养老业务的初衷。另外,费率政策改革产品开发后,必然对公司的销售、投资、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等提出新的要求,张总经理要求销售管理部门、资金运用部、财务部等部门认真研究市场形势和其他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前发现问题并合理应对。
2.拟定条款初稿,提交法律合规部审核
会后,按照公司的业务流程,由产品开发部牵头开发产品条款,起草产品的精算报告;业务管理部配合制作与该产品有关的业务单证和销售资料;法律合规部对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核。其他部门也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参与产品的开发。
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针对产品形态以及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公司内部也提出了不少意见,例如结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624号),公司是否考虑开发变额年金产品;市场上已经有保险公司开始研发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公司在这方面是否跟进;该产品是放在银保渠道还是个险渠道销售;是推出一个全新的产品还是对现有产品进行组合?是以基本险的形式还是以附加险的形式推出新产品?推出的新产品是否进一步细分保险责任,等等。同时,张总要求精算部门抓紧研究,寿险利率市场化改革会不会使公司产生新的利差损风险,这会影响到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产品开发策略。
业务部门在市场调研过程中发现,如今人们对老年生活水平的要求日益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独撑局面需要突破。国家提出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年金制度将成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补充。在近期的一次论坛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我们现在发起的养老保险产品一定是实实在在的,保障水平要高的,真正体现养老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千万不能哗众取宠,千万不能打着养老产品名义搞理财。另外,在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同时,由于生活压力和生存环境的变化,重大疾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30~50岁的人群发病率在升高。罹患重大疾病不仅是个人身体的痛苦,还给家庭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提供养老保障的同时,建议增加重大疾病风险保障。
经过调查,“养老年金+重疾保障”的产品在目前的银保市场上比较少见,这种集重疾与养老于一身的型产品,在客户年轻时主打“健康+”,侧重为客户构筑健康保障;退休后主打“养老+”,侧重为客户提供养老保障,可谓是“一份保单,两份保障”,既传递了保险保障的核心理念,也为客户提供了更全面的风险管理工具。另外J公司现有的产品结构中,万能寿险所占比重最高,也需要补充这一类产品。基于此,公司执行委员会最终确定了养老年金(主险)+重疾险(附加险)的产品组合开发策略,以固定的保险保障计划的方式向客户销售。
一个月后,该产品的条款初稿(参见附件1-1、附件1-2)流转到了法律合规部,该产品以“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的人”作为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的保险责任部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A、B、C三个系列供投保人选择,身故保险金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生存保险金累计领取金额,并提供满期保险金给付。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提供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2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养老年金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0年,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接下来的工作就要由王总组织公司法务人员对条款初稿进行法律合规审查,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对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逐条审核,并与其他部门沟通确定条款的终稿。
3.等待市场检验
经过公司各部门反复沟通和修改,对初稿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最终拟定好了“J人寿幸福安康养老年金保险”(主险)与 “J人寿附加幸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的保险条款。在此基础上制作了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申请表、费率政策改革产品信息表等报备材料,经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签字后,通过公司办公室递交保监会。J公司的第一份费改产品开发工作基本结束。
产品开发完成只是市场销售的起点,客户将如何评价这款产品?该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一切都留待市场给出最终的答案。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推出后,中国保监会还将陆续推出万能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的费率政策改革,这些都将对公司的投资能力、偿付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务结构调整提出新的要求,J公司必须应对这些变化,以保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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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案例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张俊岩撰写,作者拥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未经允许,本案例的所有部分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与手段擅自复制或传播。
2.由于涉及保密的要求,在本案例中对有关名称、数据等做了必要的掩饰性处理。
3.本案例只供课堂讨论之用,并无意暗示或说明某种经营行为是否有效。